攀枝花釩鈦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關于攀枝花市觀音巖引水工程釩鈦高新區管理和保護范圍劃定的公告
來源:釩鈦高新區社會管理局 發布時間:2024-09-19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0
為進一步明確觀音巖引水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清晰權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和《攀枝花市觀音巖引水工程管理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攀枝花市水利局組織市原水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對觀音巖引水工程釩鈦高新區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進行劃定,現公告如下。
一、觀音巖引水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攀枝花市觀音巖引水工程管理規定》中規定,結合攀枝花市觀音巖引水工程的實際情況,攀枝花市觀音巖引水工程埋地管線、支架管線、管橋、隧洞的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劃定如下:
(一)劃定原則
1.埋地管線管理范圍、保護范圍。
管理范圍為引水管道兩側邊沿上方垂直1.5米范圍內地帶;其保護范圍為引水管道兩側邊沿向外5米的地帶。
2.支架管線管理范圍、保護范圍。
管理范圍為支架水平投影兩側邊沿內地帶;其保護范圍為管理范圍外5米的地帶。
3.管橋管理范圍、保護范圍。
管理范圍為管橋左右岸以建筑物輪廓向外5米地帶;其保護范圍為管橋上下游100米范圍內的地帶。
4.隧洞管理范圍、保護范圍。
隧洞進出口以洞臉建筑物輪廓向外5米地帶,隧洞中心線上方垂直100米范圍內為管理范圍;其保護范圍為管理范圍外延50米的地帶。
5.檢修便道管理范圍、保護范圍。
管理范圍以路基、擋墻及邊坡支護等建構筑物輪廓線地帶;其保護范圍為管理范圍外5米的地帶。
6.其它。
包括閥門井、控制房站點、供電設施及光纖線路等引水工程附屬設施,包含在以上各段管理范圍內已屬于永久征地范圍內的其管理范圍并入上述各段,超出部分以該設施建筑物輪廓線為管理范圍,保護范圍為管理范線外延5米的地帶。
特別說明:攀枝花市觀音巖引水工程管理范圍、保護范圍與其他特定的有明確權屬的管理范圍有重疊部分,其管理保護范圍以下原則確定:
1.與河道保護范圍有重疊的,保護范圍按所屬河道保護范圍確定;
2.與公路、鐵路保護范圍有重疊的,保護范圍按所屬公路、鐵路的保護范圍確定。并在重疊部位醒目位置設置標志牌,明確各自管理范圍。
(二)管理范圍及保護范圍面積
涉及釩鈦高新區范圍內的引水管道起點為青龍山,終點為馬店河水廠,總長度約16.4km,管理范圍面積為25166.09m2,保護范圍面積為188743.62m2。
二、禁止事項
在觀音巖引水工程管理范圍內,禁止圍地造地、圍墾種植、建池養殖、家畜家禽養殖等;禁止爆破、建窯、埋墳、打井、采(砂)石、取土、開礦、挖渠等;禁止建設影響工程運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禁止在保護區范圍內修建違法建筑、種植、放牧、從事集市貿易;禁止傾倒垃圾、秸稈、廢碴、尾礦,堆放雜物或者掩埋污染物;禁止違法砍伐保護范圍內綠化、防護林木;禁止對管道附屬物件閥門、流量計、光纜、伸縮節進行破壞;禁止在保護區內擅自架設電桿、埋設管道和線路;禁止其他影響觀音巖引水工程工程安全與正常運行的行為。
三、其他說明
公告內容屬行政管理事項,不改變土地權屬,也不作為土地權屬的證明。
附件:法律規定關于劃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的有關規定(摘要)
攀枝花釩鈦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24年8月30日
附件:
法律法規關于劃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的有關規定(摘要 )
一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十三條:國家對水工程實施保護。國家所有的水工程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劃定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管理的水工程, 由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商有關省、自治 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應當按照省、自治 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劃定工程保護范圍和保護職責。
在水工程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 、打井、采石 、取土等活動。
二 、法規規定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劃定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損壞設置的界樁、公告牌。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水利工程應當根據安全管理的需要和國家有關規定以及工程類型、規模,按照以下標準劃定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
(一)水庫校核洪水位線以下為水庫庫區管理范圍 ,校核洪水位線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嶺脊線之間為水庫庫區保護范圍;
(二)大型水庫主壩的下游坡腳和壩肩外二百米為管理范圍,此范圍以外三百米的區域為保護范圍; 中型水庫大壩的下游坡腳和壩肩外一百米為管理范圍,此范圍以外二百米的區域為保護范圍;小型水庫大壩的下游坡腳和壩肩外五十米為管理范圍,此范圍以外一百米的區域為保護范圍;各類水庫副壩的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均按照小型水庫大壩的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劃定。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圍庫造地、圍墾種植、建池養殖、家畜家禽養殖等;
(二)爆破、建窯、埋墳、打井、采(砂)石、取土、開礦、挖渠等;
(三)建設影響工程運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
(四)在壩體、渠堤上違法建筑、種植、放牧、修建碼頭、從事集市貿易;
(五)傾倒垃圾、秸稈、廢碴 、尾礦,堆放雜物或者掩埋污染水體的物體;
(六)向水域排放超過國家和省標準的污水;
(七)違法砍伐水利工程綠化、防護林木;
(八)炸魚、毒魚、電魚;
(九)擅自架設電桿、埋設管道和線路;
(十)其他影響水利工程安全與正常運行的行為。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在水利工程保護范圍內,不得從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或者污染水源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開荒、建筑、開礦等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