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意見
來源:市政府法制辦 發布時間:2015-05-07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0
攀府發[2015]9號
各縣(區)政府,市級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省委十屆五次全會及市委九屆八次會議精神,現就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提出如下意見。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一)建立健全行政權力清單制度。堅持法無授權不可為,推進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建立健全行政權力清單制度,堅決消除權力設租尋租空間。精簡行政審批事項,統一公布市、縣兩級行政許可項目清單并實行動態調整,清理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圍繞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改、廢,清理優化行政權力事項,動態調整行政權力清單,實現“行政權力進清單、清單之外無權力”。
(二)探索推行政府責任清單制度。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按照省政府的統一部署,探索建立政府責任清單制度,明確部門職責邊界,堅決糾正不作為、亂作為,堅決克服懶政、怠政,堅決懲處失職、瀆職。
(三)推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公布的負面清單,放寬市場準入,減少政府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直接干預,保證市場主體法無禁止皆可為。凡是市場主體基于自愿的投資經營和民商事行為,只要不屬于法律法規禁止進入的領域,不損害第三方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安全,政府不得限制進入。
(四)規范前置審批事項和中介服務事項。落實“四個一律”:對屬于企業經營自主權的事項,一律不再作為前置條件;對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為前置條件的,一律不再進行前置審批;審批機關能通過征求部門意見解決的,一律不再進行前置審批;除特殊需要并有法律法規依據外,一律不得設定強制性中介服務和指定中介機構。對確需保留的前置審批及中介服務,制定目錄并向社會公布。企業需要中介服務的,由企業自主選擇。
(五)禁止變相設定或者實施行政審批。落實“五個嚴禁”:嚴禁違法設定行政許可、增加行政許可條件和程序;嚴禁以備案、登記、注冊、年檢、監制、認定、認證、審定、指定、配號、換證等形式或者以非行政許可審批名義變相設定行政許可;嚴禁借實施行政審批變相收費或者違法設定收費項目;嚴禁將屬于行政審批的事項轉為中介服務事項,搞變相審批、有償服務;嚴禁以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為名,變相恢復、上收已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
(六)加強政務服務和公共資源交易體系建設。加強四級政務服務體系建設,除因涉密等特殊情況外,所有行政審批和公共服務事項均納入政務服務平臺受理辦理,建立市、縣(區)兩級聯動服務機制,全面實現網上審批。依托現有政務服務平臺,建立統一規范的政務服務和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將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政府采購、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等公共資源交易事項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集中交易。
二、健全依法決策機制
(七)全面落實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嚴格執行并落實好《攀枝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大行政決策五項工作制度的通知》(攀府發〔2014〕21號),按其確定的重大行政決策的范圍和標準,把部門論證、公眾參與、民主協商、專家論證、專業機構測評、成本效益分析、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行政決策必經程序。嚴格執行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制度,未經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討論。
(八)完善落實政府法律顧問制度。以政府法制機構為依托,建立以政府法制機構人員為主體,吸收專家和律師參加的法律顧問隊伍。建立健全法律顧問的選拔聘用、工作管理、績效考評、獎勵追責制度,建立健全法律顧問列席政府有關會議、參與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政府常務會議講法工作機制,暢通政府法律顧問意見表達渠道,保證法律顧問在制定重大政策、推進依法行政中發揮積極作用。
(九)推行行政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認真執行省政府即將制定出臺《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辦法》,對決策嚴重失誤或依法應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實行終身責任追究,嚴格追究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加強行政決策案卷管理,實現決策過程全記錄,發生決策失誤的,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嚴格倒查決策責任。
三、加強和改進政府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
(十)探索建立規范性文件制定項目征集和論證制度。市政府將于每年9月公開征集政府擬制定規范性文件項目。通過在報刊和網絡上公開征集公眾意見和組織專業部門、專家論證,科學評估制定規范性文件項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把社會公眾普遍關注、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項目納入年度規范性文件制定計劃。
(十一)積極探索規范性文件草案制定新機制。對專業性較強、利益關系調整比較復雜的規范性文件草案,采用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積極推進委托第三方起草,使規范性文件制定過程充分體現民主,真正反映客觀規律和人民意愿,建立健全從根本上消除部門利益法制化傾向的制度機制。
(十二)完善科學政府立法機制。按照中央依法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的要求,在依法獲得地方立法權后,積極穩妥開展地方性法規制定工作,注重發揮政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在政府立法中的作用,使每一項立法都符合憲法法律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擁護。
(十三)完善規范性文件草案審查論證機制。所有規范性文件草案上網公開征求意見,完善公眾參與政府規范性文件制定機制。建立第三方評估機制,對規范性文件制定過程中部門間爭議較大的重要事項,由政府法制機構委托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開展評估,并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及時提請政府協調決定,不能久拖不決。繼續開展規范性文件制定成本效益分析、社會風險評估、實施效果評估工作。
四、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
(十四)大力推進綜合執法。按照中央和省上的統一部署,重點在食品藥品安全、工商質檢、公共衛生、安全生產、文化旅游、資源環境、農林水利、交通運輸、城鄉建設等領域推行綜合執法,試點推行跨部門綜合執法。大幅減少市、縣兩級政府執法隊伍種類。要整合重復設置的執法隊伍,市級部門承擔執法職責并設立執法隊伍的,區本級不設執法隊伍;區級部門承擔執法職責并設立執法隊伍的,市本級不設執法隊伍。整合部門內現有執法隊伍,一個部門原則上只保留一支執法隊伍;探索將不同部門下設的職責任務相近或相似的執法隊伍整合為一支執法隊伍。清理取消沒有法律法規依據、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執法隊伍。
(十五)完善市縣政府行政執法管理。建立行政執法級別管轄制度,合理劃分市、縣兩級行政執法權限范圍,分級管理事項以當地執法為主。完善行政執法部門間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配合、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形成監管合力,提高整體執法效能。建立行政執法信息共享機制,實現信息資源開放共享、互聯互通。加強城市管理執法機構建設,提高執法和服務水平。
(十六)加強行政執法主體管理。落實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審查及公示制度,規范委托執法行為。嚴格落實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未經執法資格考試合格,不得授予執法資格,不得從事執法活動。全面落實行政執法經費財政保障制度,嚴格執行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嚴禁收費罰沒收入同部門利益直接或變相掛鉤。
(十七)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健全聯席會議制度,建立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制度。完善案件移送標準,細化案件移送程序,堅決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難移、以罰代刑等現象。加快推進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信息共享平臺建設,與行政權力依法規范公開運行平臺實現對接。
五、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十八)加大重點領域執法力度。依法懲處各類違法行為,加大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食品藥品安全、農產品質量、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勞動保障、社會治安、公民信息安全等重點領域執法力度。建立科學監管的規則和方法,完善以隨機抽查為重點的日常監管制度。充分利用信息網絡技術實現在線即時監控監測,加強非現場執法。
(十九)規范和完善行政執法程序。規范執法流程,按照標準化、流程化、精細化要求,對執法環節和程序作出具體規定。建立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推行行政執法文書電子化,充分利用辦案信息系統、現場記錄設備、視頻監控設施等技術手段,實現對立案、調查取證、決定、執行等行政執法活動全過程的跟蹤記錄,確保所有執法工作都有據可查。
(二十)嚴格執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行政執法機關作出重大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等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之前,應當由本機關法制工作機構進行審核。審核的重點是執法主體是否合法、認定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程序是否完備、適用法律是否準確、處罰幅度或強制措施是否適當。未經本機關法制機構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二十一)嚴格規范行政執法裁量權。嚴格執行并落實《四川省規范行政執法裁量權規定》(省政府令第278號),結合實際制定本級政府和本部門的行政執法裁量權實施細則,在行政權力清理規范工作基礎上,按照規范性文件制定的有關要求和合法性、合理性、科學性原則,分級細化、量化相關裁量標準,規范裁量范圍、種類、幅度,2015年3月底前向社會公開發布裁量標準并錄入行政職權目錄。建立行政執法裁量案例指導制度,市級行政執法部門每年公布一批認定事實清楚、執法程序規范、嚴格適用裁量標準的典型案件,指導本系統行政執法機關準確行使裁量權。
六、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
(二十二)加強政府內部權力制約。優化政府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對財政資金分配使用、國有資產監管、政府投資、政府采購、公共資源轉讓等權力集中部門和崗位,實行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定期輪崗。強化內部流程控制,實現行政權力行使各環節的相互制約。
(二十三)加強政府內部層級監督。暢通行政復議渠道,加強市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的工作,健全行政復議案件審理機制,在縣(區)政府普遍建立行政復議委員會制度,吸收外部力量參與案件審理,建立健全公開、公平、公正的行政復議審理機制,依法糾正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保障行政復議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加強行政執法監督隊伍建設,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在市、縣(區)級政府探索建立專門行政執法監督隊伍,努力形成科學有效的行政執法監督體系。完善行政執法監督方式,堅持日常監督與專項監督、主動監督與受理投訴舉報、事前監督與事中事后監督相結合,增強監督合力和實效。加強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堅持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依法撤銷和糾正違反憲法和法律法規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二十四)保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堅持依法審計,完善審計工作機制,強化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維護審計的獨立性,充分發揮審計對權力監督制約和保障國家重大決策部署落實的作用。強化上級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的領導,按照國家統一部署探索省以下審計機關人財物統一管理,推進審計職業化建設。優化審計資源配置,創新審計方式,加強審計計劃管理,突出審計重點,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
(二十五)完善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度。認真執行《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和《四川省市行政審批違法違紀行為責任追究辦法》,落實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對在履職過程中徇私舞弊或收受當事人財物、接受當事人宴請或其他不正當服務的行政過錯責任人,依法從嚴處理。
(二十六)自覺接受各方面監督。自覺接受黨內監督、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法律監督、工作監督和政協的民主監督,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自覺接受司法監督,嚴格執行《行政訴訟法》,依法出庭應訴,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履行法院生效裁判。自覺接受新聞輿論和社會監督,拓寬群眾監督渠道,及時回應處理群眾合法合理訴求。
七、深入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七)完善政務公開制度。市政府制定深化政務公開的實施意見,按照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原則,擴大公開范圍,提高公開實效,實現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
(二十八)突出政務公開重點。重點推進財政預算、公共資源配置、重大建設項目批準和實施、社會公益事業建設等領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在財政預算領域,除涉密信息外,政府預決算支出全部細化公開到功能分類的項級科目;專項轉移支付預決算按項目按地區公開;所有使用財政資金的部門均應公開本部門預決算;所有財政資金安排的“三公”經費都要公開。在公共資源配置、重大建設項目批準和實施領域,重點公開征地拆遷、土地使用權出讓、產權交易、政府采購、保障性住房分配等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以及重大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招標、投標方面的信息。在社會公益事業建設領域,重點公開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災害救助與社會救助、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等方面的信息。
(二十九)拓展政務公開范圍。落實行政規范性文件統一公開制度,方便企業和群眾通過信息網絡查詢各級政府和部門制發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落實行政審批公開制度,行政審批機關應當公開行政審批事項名稱、法律依據、條件、程序、數量、時限、收費依據和標準,以及申請行政審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監督舉報受理機關及辦公電話等,行政審批決定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公開。推進行政處罰信息公開,除依法需要保護的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案件外,行政執法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政府或者部門網站依法公開案件信息,包括違法違規的主要事實、處罰種類、依據和結果等。
八、加強法治工作隊伍建設
(三十)加強政府立法隊伍建設。充實政府立法工作人員,適應地方立法工作需要。嚴格執行法律職業準入制度,從源頭上把好政府立法隊伍素質關。加強政府立法人員培訓,提高法律信仰、職業操守和職業技能。
(三十一)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健全行政執法人員崗位培訓制度,定期組織行政執法人員參加通用法律知識培訓、專門法律知識輪訓和新法律法規專題培訓,把法律知識考試作為授予行政執法資格的前提條件,把法律素養和依法辦事情況作為行政執法人員年度考核內容和任職晉升的重要依據。根據執法重心和執法力量向市、縣下移的精神,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科學配置人員編制,充實加強市、縣和基層一線執法力量,保證重點領域執法需要。
(三十二)加強行政復議應訴隊伍建設。建立健全專職行政復議應訴人員資格管理制度,配備與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案件辦理任務相適應的工作力量。從符合條件的律師、法學專家中聘請行政復議委員會委員,參與行政復議案件審理。
(三十三)加強法律服務隊伍建設。加強律師隊伍思想政治建設,把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作為律師從業的基本要求。以提高律師服務能力為重點,加大培訓力度。規范律師執業行為,嚴格執行違法違規執業懲戒制度。按國家規定設立公職律師,納入政府法律顧問隊伍。發展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人民調解員隊伍,推動法律服務志愿者隊伍建設。
(三十四)加強基層法治機構建設。強化基層法治隊伍,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機制,改善基層基礎設施和裝備條件,推進法治干部下基層活動。充實市、縣(區)政府法制機構法律專業人員,縣級以上行政執法部門普遍設立法制工作機構,鄉(鎮)人民政府普遍配備法治員。
九、落實保障措施
(三十五)深化政府常務會議學法活動。進一步落實政府常務會議學法制度,實現領導干部學法常態化。
(三十六)推行依法行政責任制。落實行政首長作為推進依法行政第一責任人的要求,全面建立和落實依法行政責任制。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要與所屬部門和下一級政府的主要負責人簽訂《依法行政責任書》,明確年度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目標任務、工作重點、責任主體和完成時限。全市各級人民政府依法行政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會同政府目標督查機構對《依法行政責任書》各項工作進展情況開展日常和年終督促檢查,對推進工作不力、存在問題較多的,要通報批評、責令改正,確保法治政府建設各項任務落到實處。
(三十七)加強依法行政考核評估。完善法治政府建設指標體系,細化量化標準,健全考核機制,把法治政府建設作為政府目標績效管理的重要內容,更好地發揮法治對政府各項工作的引領和規范作用。建立健全依法行政第三方評估機制,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獨立開展依法行政評估。
(三十八)加強依法行政督促指導。認真落實依法行政年度報告制度。開展依法行政示范創建活動,大力培育依法行政先進典型。重視發揮政府法制機構在加快建設法治政府中的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作用,切實加強政府法制機構建設,使其機構設置、人員配備與法治政府建設任務相適應。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依法治市加快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攀府發〔2014〕37號)中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