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攀枝花市政府信息公開社會監督評議制度的通知
來源:攀枝花市政府門戶網 發布時間:2020-02-03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0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文件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攀枝花市政府信息公開
社會監督評議制度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市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擬定的《攀枝花市政府信息公開社會監督評議制度(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攀枝花市政府信息公開社會監督
評議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本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建立健全本市政府信息公開監督保障機制,促進行政機關積極、主動地履行好政府信息公開職責,不斷增強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四川省政府信息公開社會監督評議制度(試行)》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市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監督保障機制,包括考核評估制度、社會評議制度、監督檢查制度、責任追究制度四項基本制度,對本市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情況進行全面、有效的工作監督,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
本市縣級以上政府應建立政府信息公開社會監督評議制度,把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納入社會評議政風、行風的范圍,并根據評議結果完善、改進工作。
第三條 本市政府信息公開監督保障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制。市政府辦公室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全市監督保障機制,對市政府各委辦局和區(縣)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
區(縣)政府辦公室、區(縣)監察部門會同本區(縣)有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監督保障機制的實施。
第四條 適用范圍
本市各級行政機關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保障,依照本制度處理。
本市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保障,適用本制度。
本市教育、醫療衛生、供水、供電、供氣、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有關工作的監督保障,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五條 社會評議制度
市和區(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監察機關、信息化部門組織對各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社會評議,接受群眾和社會的監督。
第六條 社會評議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公開內容: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及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要求,是否充分體現本部門的職能特點,是否及時反映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
(二)公開形式:形式是否便民、利民,是否能夠及時進行更新,實行長效管理。
(三)公開程序和時限:程序及時限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及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要求。
(四)公開制度:制度是否規范健全,是否具有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五)公開效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是否得到基層和群眾的認可,是否保證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七條 社會評議方式主要包括下列方式:
(一)政風行風評議: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社會評議納入到本市政風行風測評體系中,市糾風辦按照市政風行風測評工作要求組織實施,對本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作出定性和定量的評價性意見。
(二)公眾評議:根據工作實際和群眾反映的熱點問題設計調查問卷,向群眾發放或在政府門戶網站上公布,供公眾評議。
(三)媒體評議。通過政府門戶網站和報紙、電視、廣播等媒體,以多種形式接受人民群眾監督評議。
(四)專家評議:邀請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和有關專家等進行專題評議。
社會評議結果應當予以公布。
第八條 考核評估制度
政府信息公開考核評估工作按年度開展,一般安排在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進行。市級層面政府信息公開考核評估具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市級層面政府信息公開考核評估對象為市政府各委辦局和區(縣)政府。區(縣)政府辦公室會同本區(縣)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開展考核評估。
政府信息公開考核評估工作實行百分制量化標準。考核指標由基礎工作、主動公開工作、依申請公開工作、年度重點工作、其他事項五大類指標組成。市政府辦公廳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市級層面具體考核指標。
根據評分高低,考核評估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個等次。對考核評估中被評為優秀、良好等次的行政機關,給予表彰;對考核評估中被評為不合格等次的行政機關,在一定范圍內予以通報批評。考核評估的結果作為對行政機關績效考核的依據之一,并予以公布。
第九條 監督檢查制度
市和區(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和監察部門負責對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的重點內容是:
(一)各級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機構的落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開展情況;
(二)各級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相關制度制訂、落實情況;
(三)各級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內容是否全面、及時、準確;
(四)政府信息公開是否規范、便民以及公開的效果、群眾的滿意度等;
(五)群眾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提出的意見建議是否及時處理,投訴處理是否及時落實;
(六)其他需要監督評議的內容。
監督檢查實行日常檢查與重點抽查相結合方法。日常監督檢查隨機進行,重點抽查由市政府辦公室統一組織,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組成政府信息公開集中檢查組,重點抽查區(縣)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行政機關應當在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中公布受理舉報聯系方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第十條 責任追究制度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職責違反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或產生一定后果時,應承擔有關責任。
行政機關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
(三)不按規定向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送交政府信息公開指南、目錄或者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
(四)違反規定收取費用;
(五)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六)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
(七)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隱瞞或者捏造事實;
(八)未按規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的;
(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其他行為。
實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責任追究反饋制度。被追究責任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要及時糾正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有關規定的行政行為,并將改正情況書面報告同級監察部門、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題詞:行政事務 信息公開△ 評議△ 制度 通知
抄送:市委辦公室,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1年11月9日印發